法院审理后认为 ,泰达夏明在被告刘威等人进入事发房间之前就已自行爬出窗外 ,泰达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对6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及爬出6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,故坠楼系夏明自行爬出6楼窗户所致 ,是其自主行为,夏明的死亡与李艳、刘威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